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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消费环境“优”无止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MK体育- MK体育官网- APP下载费维权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26-03-16 15: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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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消费环境“优”无止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MK体育- MK体育官网- MK体育APP下载费维权典型案例

  法治护航消费,司法守护民生。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聚焦民生高频消费领域,选取四起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明晰权责,筑牢消费安全司法屏障,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促进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和依意识,视机为“新品”且“48小时发货”。成交后,客服告知曾某该电视机为“瑕疵机”,需延迟三周发货。未征得曾某同意,当日店铺通过寄送赠品的方式使订单进入已发货状态。曾某要求重新发货,并向平台投诉,平台将8248元退回曾某。曾某诉至法院,要求尹某支付三倍赔偿金。

  2024年5月,曾某在电商平台看到尹某经营的店铺在促销某品牌液晶电视机,下单购买并支付8248元,销售页面显示该电视机为“新品”且“48小时发货”。成交后,客服告知曾某该电视机为“瑕疵机”,需延迟三周发货。未征得曾某同意,当日店铺通过寄送赠品的方式使订单进入已发货状态。曾某要求重新发货,并向平台投诉,平台将8248元退回曾某。曾某诉至法院,要求尹某支付三倍赔偿金。

  法院一审认为,曾某与尹某订立的电视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尹某故意隐瞒销售电视的真实情况,且其隐瞒事实的行为足以使曾某在订立合同时陷于错误认识而下单付款,尹某没有按照合同真实履约的意思,其在销售商品时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判决尹某向曾某支付三倍赔偿金24744元。二审维持原判。

  网络消费欺诈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合法权益。本案商家隐瞒商品关键信息构成欺诈,法院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判决支持三倍赔偿诉请,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应注意留存商品宣传页面、交易记录、沟通截图等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重疾险定义调整,请查看最新方案续保。”一条短信,就算履行充分说明义务了吗?

  2019年6月,梁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50万元保额的重疾险,每年自动扣费续保。2021年,保险公司对条款关于恶性肿瘤的约定作出缩小范围的调整,通过短信告知梁某但未进行解释说明。2024年5月,梁某确诊侵蚀性葡萄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该疾病不在新条款范围内为由拒绝赔付。梁某诉至法院。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保险公司未将恶性肿瘤的分类和具体范畴在案涉保险合同中列明或作为附件提供,仅通过短信等渠道告知梁某重疾险定义有所调整,没有对缩小恶性肿瘤保险范围尽到解释说明义务,梁某所患侵蚀性葡萄胎的恶性无法完全排除,应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认定其确诊侵蚀性葡萄胎属于案涉保险条款的重大疾病范畴,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梁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

  保险条款重大变更直接关系到投保人的核心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法官提醒,投保人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若收到条款变更通知应及时核实,对不明之处尽早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注意留存沟通证据。

  2025年4月,72岁的曾某观看直播时,被老年人直播带货月入过万的广告所吸引,随即添加“李老师”“黄总监”等账号,对方承诺为其定制直播推广方案并提供培训指导。曾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网络服务合同并支付4800元服务费。后科技公司失联,并未提供实质培训和推广支持。曾某诉至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案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科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应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判决科技公司向曾某返还合同款4800元。

  随着直播带货行业快速发展,部分不法分子虚构“速成培训”“保底收益”等诱导中老年人购买服务。本案中,科技公司收取费用后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法院依法支持曾某的退款诉求。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尤其是中老年人,面对“低门槛、高收益”各类培训、投资宣传时,务必保持理性,核实商家正规资质,警惕绕过平台要求添加私人账号、一次性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守好“钱袋子”。

  2020年,陈某、卓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铺,商铺于2022年3月完成交付。后二人反映商铺出现水管接口漏水等质量问题,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予维修。陈某遂向住建部门投诉。2024年12月,住建部门答复“案涉店铺存在渗水、局部空鼓等问题,由房地产公司与业主沟通,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渗水修补和地面空鼓处理方案,专业单位维修”。陈某、卓某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住建部门对案涉商铺存在质量问题的认定予以采纳,案涉商铺存在问题的部位仍在保修期内,陈某、卓某请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商铺地面空鼓、开裂等修复费用,予以支持。由于案涉商铺存在质量问题,陈某、卓某无法对案涉商铺进行装修使用,报修后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修复,房地产公司应当赔偿合理损失。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修复费用、损失等共40699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维修,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法官提醒,消费者购买商铺、住宅时,要仔细查验房屋质量,如发现问题及时拍摄照片、视频等证据,要求开发商维修或自行委托他人修复,并保留好支出的相关凭证。

  原标题:《法治护航消费环境“优”无止境!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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